1、ICS 93.100 CCS P 65 DB2102 大连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2/T 0058 2022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风险监测 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risk monitoring measur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2022-10-19 发布 2022-11-19 实施 大 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前 言.IV 1 范围.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术语和定义.5 4 符号.7 5 基本规定.7 5.1 基本要求.7 5.2 工
2、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9 5.3 监测等级划分.10 6 安全风险技术管理.11 6.1 一般规定.11 6.2 施工准备.12 6.3 施工过程.13 6.4 运营期及保护区.16 7 建设期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17 7.1 一般规定.17 7.2 基坑工程.18 7.3 暗挖工程.20 8 工程周边环境监测.23 8.1 一般规定.23 8.2 建(构)筑物.24 8.3 市政桥梁.25 8.4 地下管线.26 8.5 高速公路及城市道路.27 8.6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27 8.7 铁路.30 8.8 地表水体及水利设施.31 8.9 地下构筑物.32 9 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33 9
3、.1 一般规定.33 9.2 监测控制网.34 9.3 竖向位移监测.38 9.4 水平位移监测.40 9.5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42 9.6 收敛监测.42 9.7 倾斜监测.44 9.8 爆破振动监测.44 9.9 地下水位监测.45 9.10 支撑内力、锚杆(索)拉力监测.45 9.11 裂缝监测.45 9.12 轨道静态几何形位监测.46 9.13 巡查.46 10 监测频率.46 10.1 一般规定.46 10.2 仪器监测频率要求.47 10.3 巡查频率要求.48 11 监测控制值和预警值.51 11.1 一般规定.51 11.2 监测项目控制值.52 12 监测成果与信息反馈.
4、56 12.1 一般规定.56 12.2 成果报告内容.56 12.3 信息反馈.57 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监测.57 13.1 一般规定.57 13.2 监测对象及项目.58 13.3 监测频率.58 13.4 监测布点.59 13.5 监测方法.59 13.6 监测控制值.59 13.7 监测成果.59 13.8 信息反馈.60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区监测.61 14.1 一般规定.61 14.2 监测对象及项目.61 14.3 监测频率.62 14.4 监测控制值.63 14.5 监测布点.63 14.6 监测方法.63 14.7 监测成果.63 14.8 信息反馈.63
5、附录A(资料性)监测项目代号和图例.64 附录B(资料性)轨道交通工程保护区.66 附录C(资料性)现场巡查预警判定参考表.67 附录D(资料性)风险工程施工状态和预警管理记录表.69 附录E(资料性)监测日报表.7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大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有色(大连)勘察院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中
6、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轨道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军、王野、卢振勇、王雷(大)、王雷(小)、徐波、阎永鹏、何鹏飞、姚爱敏、曹宝宁、代立伟、刁日明、张旺、袁永博、吴炳涛、王志京、王洪德、陈林、冯庆祖、金亮、昝海柱、孙伟超、刘大金、赵欣、王锋、王卫强、李兴盛、赵璐、宋耀、杨敏、刘道亮、张红印、赵志强、于海、薛永锋、韩德志、王丽娜、王鹏、王贵明、车宇、李世安、侯保俊、郭万根、康直、关振宇、鲍博、宿源、宋业华、郭景春、雷云峰、郑彭泽、于翔、张宏宇、胡吉权、陈磊、季涛。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7、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联系电话:0411-83632397 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保定北街1号,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 联系人:何鹏飞,曹宝宁 联系电话:0411-88090881,010-64917771城 市轨道 交通工程 风险监 测技术规 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监测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安全风险技
8、术管理、建设期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监测频率、监测控制值和预警值、监测成果与信息反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期监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区监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运营维护期间的监测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91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652-20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 50
9、497-201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982-2014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 50715-2011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T 12897-2006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50026-2020 工程测量标准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CJJ 99-2017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T 202-201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 CJJ/T 233-2015 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 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TB 10001-2018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
10、B 10621-2014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 TB 10413-2016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CSEB 0008-2016 爆破振动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轨 道交 通 urban rail transit 指城市中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为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且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及随着交通系统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它一些新交通系统。3.2 监测 mon
11、itoring measurement 在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和运营阶段,通过使用各种量测仪器和工具,对围岩变化情况及支护结构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及时提供围岩稳定程度和支护结构可靠性信息的工作。3.3 施 工方 监测 monitoring measurement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委托具有专业监测技术能力的队伍,对工程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进行量测和巡查,并及时计算、分析量测巡查信息和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3.4 第三方 监测 third-party monitoring measurement 指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独立于施工单位的专业监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进行量测和
12、巡查,并及时计算、分析量测巡查信息和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3.5 基准点 datum point 作为变形监测起算依据而布设的稳定可靠、长期保存的控制点。3.6 工作基 点 operating control point,working base point 方便联测监测基准点和变形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控制点。3.7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体上,能反映其变形、力学特征的观测标志。3.8 安全风 险技 术管理 safety technical risk management 对监测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分析、评价及控制等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3.9 保护区 pro
13、tection area 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其结构及周边设定的控制和保护区域。3.10 工程影 响分 区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受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而划分的区域。3.11 工程监 测等 级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 根据建设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的不同,对工程监测进行的等级划分。3.12 监测控 制值 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 针对各监测对象所能承受的而不至于产生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允
14、许值的限值。3.13 监测预 警值 prewarning value for monitoring 为保证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安全,在监测控制值范围内,根据监测体的变形敏感程度,以控制值一定比例计算的或直接给定的警示值。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B 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 隧道开挖直径 D 水平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F 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 fy 支撑、锚杆的预应力设计值 H 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底板埋深、边坡高度 i 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 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 l 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 L 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 Lg 地下管线管节长度 Ls 沿隧道轴向两监测
15、点间距 S 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内摩擦角 vd 水平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vs 竖向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F S 即满量程输出,传感器对应的输出值。5 基本规 定 5.1 基本要 求 5.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设期施工阶段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进行监测。运营期应对轨道交通永久性结构的变形进行定期监测。轨道交通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有工程建设的区段,应依据安全风险技术风险管理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5.1.2 在施工和运营阶段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监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委托具有专业监测技术能力的
16、队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监测。5.1.3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精度、监测频率和监测控制值等技术要求。5.1.4 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确定的监测项目及监测点按监测频率要求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频率可适当降低,工作量不宜少于施工监测的三分之一。5.1.5 监测工作应按下列流程进行:a)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踏勘;b)编制监测方案并审查;c)仪器设备检校、元器件标定;d)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e)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和报告;f)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停测申请、总结报告及完整的成果资料。5.1.6 编制监测方案前,应收集下列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a)岩土工程勘察报
17、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分析评估报告、工程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b)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5.1.7 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设计资料和工程特点,分析工程自身风险、地质和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a)工程概况;b)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c)监测目的和依据;d)监测范围和监测等级;e)监测对象及项目;f)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数量、技术要求及验收;g)监测、巡查方法及监测信息处理要求;h)监测频率、周期;i)监测项目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j
18、)监测信息成果形式及反馈;k)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l)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其他管理制度;m)监测点布设图、监测及巡查记录表格等附件。5.1.8 当工程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a)穿越或邻近既有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重要的建(构)筑物、历史古迹、铁路、高速公路、桥梁、机场跑道、河流、湖泊等;b)涉及填海区、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复杂或不良地质条件的;c)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5.1.9 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应依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影响分区、工程监测等级、设计施工要求及监测对象的特点等合理确定,并应能够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趋势及规律。5.1.10
19、 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规定:a)监测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内力或变形的关键部位,并能反映其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b)监测点埋设位置应便于观测作业,并且不应影响或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c)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识清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d)对占压、破坏的监测点,应及时恢复,保证监测的连续性。5.1.11 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等综合方法进行信息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以及运营期间的监测,应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5.1.12 监测信息应及时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5.1.13 监测项目初
20、始值应在监测点埋设稳定后连续独立进行不少于 3次采集,满足精度要求后取其均值作为初始值。5.1.14 现场巡查除对工程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巡查外,还应巡查基准点、监测点及监测元器件的完好性。5.1.15 监测工作应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结束监测工作:a)基坑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回填后;b)暗挖隧道完成贯通、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c)工程主体结构监测结束后,且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变形趋于稳定,并满足相关产权单位要求;d)专项工程结束监测工作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5.2 工程影 响分 区及 监测 范围 5.2.1 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和周边
21、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影响区、次要影响区和可能影响区。5.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可按表1进行划分。表1 基坑工 程影 响分 区 基坑工程影响区 划分标准 主要影响区 基坑周边 0.7H 次要影响区 基坑周边 0.7H2.0H 可能影响区 基坑周边 2.0H 范围外 注1:H 基坑设计深度(m)。注2: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 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注3:当基坑所处地层较复杂时,各影响区范围宜适当扩大。5.2.3 暗挖工程影响分区可按表2进行划分。隧道穿越基岩时,应根据覆土层特征、岩石坚硬程度、风化程度及岩体结构与构造等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工程影响分区界限。表2
22、暗挖工 程影 响分 区 隧道工程影响区 划分标准 主要影响区 暗挖隧道正上方及外侧 0.6Hi范围内 次要影响区 暗挖隧道外侧 0.6Hi1.5Hi 范围内 可能影响区 暗挖隧道外侧 1.5Hi 范围外 注:Hi 隧道底板埋深(m)。5.2.4 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5.2.5 监测范围可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措施特点等进行调整。a)隧道、基坑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为主时,应扩大监测范围;b)隧道、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强风化岩、全风化岩
23、、残积土等不良地质或特殊性岩土区域,应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监测范围;c)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面沉降范围调整监测范围;d)施工中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管涌、渗漏水、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应扩大监测范围。5.3 监测等 级划 分 5.3.1 工程监测等级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周边环境风险并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划分为三个等级。5.3.2 基坑、暗挖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暗挖隧道的断面大小和埋深及相对位置关系等条件确定,亦可按表3划分。表3 基坑、暗挖 工程 自身 风险 等级 工程
24、自身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基坑工程 一级 基坑开挖深度15 m的基坑 二级 基坑开挖深度10 m且15 m的基坑 三级 基坑开挖深度10 m的基坑 暗挖工程 一级 超浅埋隧道,超大断面隧道 二级 浅埋隧道,近距离并行或交叠的隧道,盾构始发与接收区段,大断面隧道 三级 深埋隧道,一般断面隧道 注1: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 100 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 50 100 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 50 以内的隧道。注2: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净距在 1.0 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注3: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宽度(或直
25、径),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注4:对于暗挖结构复杂、受力体系转换多、坡度大的隧道,风险等级应适当调高。5.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宜根据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亦可根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等按表4 划分。表4 周边环 境风 险等 级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 主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铁路、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或隧道、河流或湖泊 二级 主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或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次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铁路、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或
26、隧道、河流或湖泊;隧道工程上穿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铁路 表4 周边 环境 风险 等级(续)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三级 主要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次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或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 四级 次要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 5.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按表5划分。表5 地质条 件复 杂程 度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等级划分标准 复杂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4.工程地质、水文地
27、质条件不良;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中等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简单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单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5.3.5 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 6划分,并应根据工程经验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调整。表6 工
28、程监 测等 级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工程自身风险等级 工程监测等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注: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的工程,监测等级应提高一个等级,调整后监测等级最高为一级。6 安全风 险技 术管理 6.1 一般规 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应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建设期、运营期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开展工程监测、现场巡查、视频监控等监控工作;b)联动分析各类监控信息;c)进行安全风险状态评价、预警、响应、处置、消警等安全风险控制工作;d)形成相关风险管理记录。6
29、.1.2 安全风险监控应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6.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预警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应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6.1.4 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后,各参建方应分别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总结。6.2 施工准 备 6.2.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应开展以下工作:a)周边环境核查与地层空洞普查;b)风险深入识别、分析与分级调整;c)安全专项施工、第三方监测、安全风险咨询等方案及监理细则编制;d)工程监测、视频监控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e)施工风险预告与技术交底。6.2.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地层空洞普查,发现存在空洞的,施工前应及时处理
30、。6.2.3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环境调查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基础上,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核查,形成施工核查记录,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当施工核查的周边环境实际状况与环境调查成果资料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补充完善工程措施。6.2.4 开工前,应开展风险深入识别、分析及分级调整工作,涉及风险等级调整的,施工单位应提出风险调整建议清单,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审查确认。6.2.5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时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分析,明确风险应对措施,并依据设计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经验等,从地质风险与环境风险因素,安全技术措施的可靠性与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并重
31、点针对下列情况:a)明(盖)挖法工程的围护结构施工设备工艺与地层适应性,异形基坑支护体系,基坑阳角、不同支护体系接合处等重点部位,地下水控制措施等;b)矿山法工程的隧道开挖范围内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控制及爆破措施,采用大管棚施工、深孔注浆等重要辅助措施的适用性,斜坡段、大断面、变断面、明暗接口段、平顶直墙段、转弯处等特殊部位,马头门、联络通道施工,交叠隧道、小间距隧道等;c)盾构法工程的盾构适应性,盾构状况,始发、接收端头加固,开舱检修及换刀,联络通道开口及泵房施工;d)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既有运营线路、铁路、主干道路、桥梁、港口、河湖、海洋、重要建(构)筑物、有
32、水(有压)管线、国防电缆及在建其他工程。6.2.6 编制监理、施工监测、第三方监测、安全风险咨询等方案时,应针对施工安全风险制定应对措施。6.2.7 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点埋设等基础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单位应组织对工作基准点和监测点埋设进行验收,并组织监测点初始值验收;b)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组织向各自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6.2.8 施工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有远程管理和视频录像调用等功能。6.2.9 视频监控系统的现场摄像机应清晰监控和连续追踪现场施工状态和开挖面作业状况,并宜重点监控下列部位:a
33、)明(盖)挖工程主体结构和一级风险的附属结构的支护结构及开挖面;b)矿山法工程导洞的开挖面;c)盾构法工程的始发井、接收井与联络通道;d)施工竖井、通道、洞口等重点部位;e)对特大或异形基坑工程、一级环境风险的矿山法工程,以及开挖面渗漏水或地层不稳定处,可增设现场摄像机加强监控。6.2.10 施工单位应结合风险等级和现场管理要求,进行安全承诺公告。6.3 施工过 程 6.3.1 施工中应在施工准备安全风险技术管理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工作:a)工程监测、现场巡查与视频监控;b)工程风险控制;c)安全风险状态评价;d)预警、响应、处置及消警;e)信息报送与施工风险台账管理。6
34、.3.2 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工程监测方案和现行相关规范开展工程监测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监测作为一道基本工序,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开展同点监测工作;b)工程监测中应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定期编制和提交监测报表及成果报告,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c)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当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或出现异常时,组织联测且形成记录;d)施工期间,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对基准点、工作基准点进行复核联测及检查,并形成记录;e)施工单位应对监测点进行保护,确保监测连续、正常。6.3.3 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和安全风险咨询
35、等单位应开展现场巡查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a)现场巡查应依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规范标准等,重点对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情况、工程自身与环境风险状况等进行巡查;b)现场巡查中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和编制巡查报告,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现场巡查记录表宜按本规范执行;c)当工程自身或环境风险程度较高时,宜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巡查及咨询活动。6.3.4 明(盖)挖法工程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巡查:a)围护结构施作规范性;b)土方开挖规范性;c)支护体系施作规范性;d)基坑侧壁稳定性及渗漏水情况;e)坑边堆载安全性;f)其它。6.3.5 矿山法工程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巡查:a)超前支护效果;b)
36、土方开挖规范性;c)开挖面稳定性及渗漏水情况;d)初期支护施作的及时性、规范性及变形情况;e)回填注浆及时性;f)马头门施工规范性;g)临时支护体系架设及拆除规范性;h)其它。6.3.6 盾构法工程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巡查:a)始发、接收施工规范性;b)开舱检修及换刀施工规范性;c)盾构掘进参数控制合理性;d)盾构姿态控制合理性;e)联络通道开口及泵房施工规范性等;f)其它。6.3.7 周边环境现场巡查应重点针对如下方面进行:a)建(构)筑物的开裂、变形情况;b)地下室渗漏情况;c)桥梁墩台或梁体的开裂、变形情况;d)既有运营线路、铁路的结构开裂情况;e)周边地面、道路及施工影响范围内临
37、时设施的开裂、沉陷、隆起等情况;f)周边河湖、海洋的堤坡开裂、变形、水面气泡或漩涡等情况;g)悬吊管线的变形、渗漏及保护情况;h)架空高压线的基础与周边地面的开裂及变形情况等;i)其它。6.3.8 地下水控制现场巡查应重点针对如下方面进行:a)降水井封闭状态;b)观测孔工艺、位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c)抽排水的含砂量,并尽量保护和再利用地下水资源;d)止水帷幕施工应严格控制帷幕桩搭接部位漏水;e)渗漏水的来源、原因等;f)其它。6.3.9 工程监测、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巡查应重点针对如下方面进行:a)工程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监测点的完好情况;b)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数据的差异性;c
38、)信息系统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及时性等;d)其它。6.3.10 视频监控应重点对下列情况等进行,并形成监控记录:a)明(盖)挖法工程的支护体系施作及时性、侧壁稳定性、渗漏水情况等;b)矿山法工程的开挖面稳定性、渗漏水情况、施工工序规范性等;c)盾构法工程的始发、接收洞门土体稳定性、渗漏水情况、洞门止水装置规范性等;d)其它。6.3.11 视频监控系统录像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天。6.3.12 施工中当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与勘察成果文件、环境调查成果不相符合,且可能导致工程风险增大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完善
39、工程措施。6.3.13 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工程,施工中应重点核查验证施工参数的合理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可靠性,严格控制施工工艺,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监测情况进行信息化施工。当环境对象达到红色监测预警时,应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判定环境对象安全状态,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6.3.14 施工中应及时分析工程监测数据及其变化情况,达到预警标准时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发布预警,监测预警等级判定标准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实测数据与监测项目控制值对比分析,并结合工程经验确定。6.3.15 现场巡查中当发现巡查对象存在安全风险时,巡查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等发布巡查预警。巡查预警判定标准宜按本规程执行。6.3.1
40、6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进度、工程监测数据、现场巡查信息、监测和巡查预警的等级、数量及分布范围等情况,通过现场核查、专家咨询和工程经验判定等方法,对在建工程定期开展施工安全风险状态评价。6.3.17 施工安全风险状态应根据工程对象存在的风险大小及可控程度分析确定,宜分为风险可控、基本可控、存在风险三级。施工安全风险状态等级划分宜符合表7 的规定。表7 施工安 全风 险状 态等 级划 分表 施工安全风险 状态等级 划分条件 基本条件 参考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风险可控 基本不存在风险,可通过日常施工管理进行控制 工程没有发生任何预警 仅存在黄色监测预警 基本可控 风险基本可控,应通过加强施工管理
41、措施进行控制 存在橙色监测预警 存在黄色巡查预警 存在风险 出现危险征兆,应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实施风险处置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存在红色监测预警;存在较多橙色巡查预警 存在红色巡查预警 6.3.18 预警发布后,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对象的风险等级、预警类型与等级,进行分层级响应。监理单位应组织会商或现场分析会,分析预警原因,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各参建单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并提出处置建议。预警响应会参建各方参会人员宜符合表 8 的规定。表8 预警、消警 响应 会参 会人 员 预警种类 预警级别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风险咨询 单位 建设单位 监测 黄色 现场处置。施工
42、、监理、第三方监测的工点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或工点结构设计-工点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橙色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总监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红色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表8 预警、消 警响 应会 参会人 员(续)预警种类 预警级别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风险咨询 单位 建设单位 巡查 黄色 现场处置。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工点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或工点结构设计 工点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橙色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总监
43、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巡查 红色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总监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综合 黄色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总监 项目负责人 工点结构 设计 工点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橙色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总监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结构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 工点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综合 红色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总监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业主代表 注1:表中仅填写了应参加响应的部分负责人,其他须参加人员由
44、各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的组织分工,确定具体参加人员。注2:“现场处置”:根据现场情况灵活掌握,确保消除风险隐患。6.3.19 预警发布后,施工单位根据风险处置方案及时对预警部位进行处置。相关参建单位应对预警工程部位或对象加强工程监测和现场巡查,跟踪预警处置效果并及时反馈。6.3.20 预警妥善处置后,施工中应与预警等级判定条件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警情消除或降低后及时消警或降低警级。6.3.21 应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巡查信息,以及预警、响应、处置、消警等信息和相关成果报告,信息报送的时限、频率及内容等应满足施工安全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6.3.22 施工过程中,应形成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记录,并及时动
45、态更新。风险工程施工状态和工程预警管理记录宜按本规程执行。6.4 运营 期 及保 护区 6.4.1 运营期及保护区应重点开展以下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工作:a)依据运营公司相关要求办理请销点作业手续;b)收集既有线路监测评估、检测及设计等相关资料;c)编制运营期及保护区监测方案;d)做好监测风险预告及安全技术交底;e)做好运营期及保护区监测阶段的信息反馈工作。6.4.2 监测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工程监测方案、现行相关规范及企业管控标准开展监测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a)监测方法、布点方式及位置应满足运营单位相关管理要求;b)应定期对基准点、工作基准点进行复核联测及检查,并形成记录;c)工程监测中应及时
46、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定期编制和提交监测报表及成果报告;d)当监测数据或巡查异常时,应及时反馈并申请加测,并留好相应记录;e)应对监测点进行保护,确保监测连续、正常。6.4.3 监测作业时应同时开展监测区域的巡查工作。现场巡查应依据评估、检测、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规范标准等,重点对关键部位及病害区域进行巡查。6.4.4 运营线路隧道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巡查:a)既有结构裂缝、错台、剥落、破损、渗漏水;b)施工缝、变形缝开合、错台,止水胶条破损、渗漏水;c)道床裂缝、脱空、隆沉、翻浆冒泥;d)轨道扣件松动、缺失等。6.4.5 高架段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巡查:a)墩台、桥体、支座开裂、破
47、损、剥落;b)伸缩缝、声屏障完好程度;c)道床裂缝、脱空、隆沉;d)其他构件的锈蚀、破损、松动、缺失等。6.4.6 车站应重点针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巡查:a)站台等既有结构开裂、破损、剥落;b)伸缩缝、屏蔽门完好程度以及疏散通道防火门的开闭是否正常;c)人员扶梯的完好程度;d)道床裂缝、脱空、隆沉;e)其他构件的锈蚀、破损、松动、缺失等。6.4.7 工程监测、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巡查应重点针对如下方面进行:a)工程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监测点的完好情况;b)自动化监测与人工监测数据的差异性;c)信息系统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及时性等。6.4.8 监测过程中应对监测工作做好风险控制,并符合下列规定:a)轨行
48、区作业前穿戴齐全防护用品,做好作业人员的作业注意事项交底;b)现场作业听指挥,在规定时间内作业,严禁超时;c)监测过程中巡查监测点、相关监测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完好性;d)监测过程中做好现场巡查,异常情况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e)作业完成后清点物料确保和进场清单一致,确保轨行区无遗留。6.4.9 监测信息异常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申请复测的同时做好预警的跟踪、反馈、咨询工作。6.4.10 信息报送应满足运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的需要。6.4.11 监测过程中,应形成安全风险管理记录,并及时动态更新。7 建设期 支护 结构 及岩 土体 监测 7.1 一般规 定 7.1.1 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
49、的对象选择应在满足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特点等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a)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索)等支护结构;b)矿山法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撑及盾构法工程中的管片等结构;c)工程周围岩土体、地下水及地表水;d)其他应监测的对象。7.1.2 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设计及施工要求、监测对象的特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7.1.3 支护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施工方法、监测对象及项目特点、工程地质及周边环境条件、监测
50、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或内力变化规律,及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7.2 基坑工 程 7.2.1 仪器监 测项 目 7.2.1.1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9进行确定。表9 基坑工 程支 护结 构及 岩土 体仪器 监测 项目 序号 监测项目 监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施工方 第三方 施工方 第三方 施工方 第三方 1 支护桩(墙、边坡)顶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2 支护桩(墙、边坡)顶竖向位移 应测 应测 宜测 宜测 可测 可测 3 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宜测 4 立柱竖向位移 应测